南宁市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南宁市博物馆,英文名称为nanningmuseum。本馆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龙堤路15号。网址为http://www.nanningmuseum.com。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南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开办资金为1073万元。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承担文物的普查、发掘、保护工作;承担各类历史文物和文史资料的征集、收购、收藏、修复工作;承担文物、文史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举办各类文物陈列展览与宣传教育。
第二章 内设机构
第七条 本馆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本馆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负责本馆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修)订等决策事项,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重大人事管理职责,监督本馆业务工作运行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11名,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主管部门代表1人,由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委派方式产生。
事业单位代表5人,其中3人由馆领导班子成员自然产生;2人为职工代表,通过职代会推选产生。
其他有关方面代表3人,人选为:教育界1人、新闻媒体1人、社会知名企业1人,推选产生。
社会代表2人,志愿者代表和服务对象各1人,推选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上次决议落实情况。
(二)评估博物馆基本建设、文物征集、文物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文创产品研发和社会服务等项目实施效果。
(三)研商上级领导、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对博物馆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建议,提出相关意见,供博物馆参考。
(四)提名推荐博物馆之友、志愿者和社会公众代表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联络社会公益人士,筹集博物馆事业发展和临时性主题活动经费。
(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筹建下届理事会。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部出席会议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本单位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和举办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设立本单位监事会,作为本单位的监督机构。监事为3名,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举一名监事会主席。
第十四条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人员由举办单位委派产生。本单位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本馆管理层、财务负责人、理事的近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检查本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理事、馆长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本单位的财务以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当本单位理事会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馆事业的支持。
(六)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部出席会议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本馆设馆长1名,副馆长2名。馆长、副馆长由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考察任命。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博物馆全面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一名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本馆下设办公室、陈列展览研究部、宣传教育与信息部、文物保护与保管部、文物考古工作队5个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馆的日常工作由馆班子会议决定,本馆制定有《南宁市博物馆领导班子工作制度》。班子会议或班子扩大会议根据博物馆宗旨,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制定各项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等。
第三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本馆所有藏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举办单位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博物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宁市博物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9年8月8日重新修订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