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科学有效解决文物征集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加强文物征集工作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博物馆的实际情况,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宗旨
为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南宁市历史文化发展的脉络,丰富南宁市博物馆文物藏品,弥补馆藏文物藏品的不足和空缺,提升文物藏品的品位和档次,同时推进相关的学术研究和陈列展览工作,使文物藏品更好地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服务。
第三条 机构设置
南宁市博物馆成立文物征集委员会,下设领导组、财务纪检组及专家顾问组,成员包括馆领导班子成员、财务人员、纪检人员、法律顾问及专家顾问组,人数9至11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批文物征集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定期听取文物征集工作进度和情况汇报,解决文物征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文等工作;财务纪检组主要负责文物征集经费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及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审查等工作;专家顾问组由具有鉴定资质及丰富实践经验的区内外文物鉴定委员会三名(含)以上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征集文物的鉴定、筛选,对其历史、文化意义、收藏价值以及征集价格进行评估,提出征集意见。
第四条 文物征集原则
(一)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条例及管理办法。
(二)以南宁市博物馆缺少的文物藏品为优先征集对象,坚持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征集方法,既征集典型的有代表性珍贵文物,特别是能够反映南宁特色的历史文物,也应当考虑征集有南宁特色的其他文物,原则上不得征集来源不明的文物,合理分配使用文物征集经费,择优征集质价比高的文物。
(三)对每年征集的文物和有关的文献史料,必须及时登记列入文物藏品总账和分类账,并做好整理、保护、入库等相关工作。 (四)每年年底前,文物保护与保管部门应对本年度的征集工作做出评估和总结,并将有关材料(含已征集的文物清单、经费使用情况等)建立档案。
第五条 文物征集范围
(一)古代史类文物
1、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传世文物(包括宝玉石器、金属器、陶瓷器、竹木漆器、书法绘画等)。
2、反映南宁历史文化及人物掌故的碑、志、牌匾等文物及资料。
(二)近现代历史类文物
1、反映近现代南宁民间的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文物及资料。
2、反映南宁市近代开埠通商、城市变化、发展有关的文物及资料。
3、反映南宁地区1840年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文物及资料。
(三)当代史类文物
1、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文物及资料。
2、其它反映南宁当代历史、文化的文物及资料
(四)民俗类文物
1、南宁地区各时期的民俗文物。包括服装、服饰、饮食、家具、陈设品、民俗物品、建筑饰件等,特别是反映南宁地区民族交流、融合的实物、文献、照片资料。
2、南宁各时期存世较少,濒将退出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
3、反映南宁各宗教信仰的文物和资料。
(五)革命史类文物
1、反映辛亥革命以来,南宁兵变及近代南宁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有关的文物。
2、反映南宁抗日战争时期文物及资料。
(六)南宁书画艺术类文物及资料
1、南宁籍或与南宁有关的书画名家的作品。
2、南宁籍或与南宁市有关的书画名家的史料,包括个人论著、图片、题字、信函、证书、影像资料等。
3、南宁籍或与南宁有关的书画名家的实物资料,包括个人书画用具用品、匾额等。
4、反映南宁书画发展历史的文物及资料。
(七)其它有必要征集收藏的文物、标本及资料。
第六条 文物征集形式
(一)捐赠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捐赠的文物。
(二)购买
向社会团体和个人购买其收藏的文物。
(三)移交
1、考古发掘出土的移交文物。
2、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
3、文物收藏单位之间无偿调拨、交换的文物。
第七条 文物征集程序
南宁市博物馆文物保护与保管部作为文物征集的责任部门,根据本馆业务性质及发展规划,具体负责草拟文物征集计划,收集文物征集线索,负责实施各类文物征集工作。
(一)文物捐赠:
1、对个人(团体)自愿无偿捐赠文物,需由3名以上文物保护与保管部人员实地核实,对确定有收藏价值的,由南宁市博物馆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并颁发捐赠证书或奖状,同时捐赠者有义务配合提供捐赠文物藏品的背景资料、流传经历等信息。
(二)文物购买:
1、向社会团体和个人购买其收藏的文物,需组织3名以上文物保护与保管部人员人员参与,包括前期的调查核实、价格初评估等,报馆领导同意后开展下一步工作。
2、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征集品的鉴定、筛选及价格评估,提出鉴定意见、征集意见及价格参考。
3、将鉴定结果向馆领导汇报并确定征集意向后,由文物保护与保管部门根据文物收藏价值、专家意见等与文物持有人开展征集价格谈判,及时将谈判情况向馆领导汇报。
4、双方对文物征集价格协商一致,请示馆领导同意后,签订文物征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等事宜。
5、为保证征集效率,确保文物征集资金的合理使用,年根据文物征集所需资金开支按以下权限审批:
①、文物征集价格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文物保护与保管部负责人组织部门人员确定后,报馆长或馆务会讨论同意后开展征集。
②、文物征集价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由馆文物征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提交馆务会讨论决定后开展征集。
③、文物征集价格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馆文物征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组织3名及以上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开展筛选、鉴定工作,提交馆务会讨论决定后开展征集。
④、文物征集价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馆文物征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组织4名及以上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开展1次及以上鉴定筛选、鉴定工作(要求每次的专家都不相同),提交馆务会讨论决定后开展征集。
⑤、文物征集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由馆文物征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组织5名及以上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开展2次及以上鉴定筛选、鉴定工作(要求每次的专家都不相同),提交馆务会讨论决定后,并报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后开展征集。
6、文物征集费用、运输费用等由财务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文物征集工作经费在文物完成接收入库工作后1个月内,连同文物入库凭证一起由相关经手人填单据实报账。
(三)文物移交:
1、对于考古出土等移交、拨交的文物,由南宁市博物馆与移交、拨交的单位(个人)签订《文物移交、拨交协议》,同时做好原始档案及资料的收集和保存。
(四)文物完成征集后,由文物保护与保管部负责开展对文物的清洁消毒、原始资料整理、登账造册、建档入藏等文物入库工作。在完成入库入藏后,所征集的文物向本馆其他部门开放,以供鉴赏研究、提借展示等。
第八条 经费来源
文物征集经费纳入南宁市博物馆年度财政预算,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强化监督,规范程序,按资金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签订文物购买合同或协议时,应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对交付货物、验收货物及费用支付等事宜,应在合同或协议中详细说明,如出现相应的问题,根据合同内容协商解决,未能解决的通过司法渠道解决。